北京對房產中介發20條禁令 擬禁止代收房租等
- 時間:2013-05-14作者:Admin
人民網北京5月14日電 (記者仝宗莉)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公布了《北京市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未經委托,不得采取撥打電話、發送信息、上門洽談等方式騷擾他人;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禁止中介代收房租賺取差價;禁止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等。
以下為該《辦法》第三十九條全文。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鼓動房地產權利人提價,或者與委托人、其他經營者相互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詆毀或者貶低同行、阻斷或者攪亂同行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地產交易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三)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未經委托,采取撥打電話、發送信息、上門洽談等方式騷擾他人并造成當事人投訴;
(五)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六)為委托人違法違規交易行為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七)為明知已由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獨家代理服務的房地產提供經紀服務。
(八)同時代理同一房屋的出售與承購、出租與承租經紀服務。
(九)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十)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或者將自己的房地產出售、出租給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委托人;
(十一)利用自制格式合同文本或采取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名稱、內容、增加補充條款等方式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十二)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多貸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十三)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采取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設置房屋租賃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賺取差價;
(十四)以代收代付等形式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房地產交易資金及其他費用;
(十五)將房地產經紀服務與房地產經紀其他服務混合標價、捆綁收費;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居間、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十七)房地產經紀人員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以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分支機構從業;
(十八)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注冊證書;
(十九)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
(二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來自: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