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實務問答(一)
- 時間:2012-03-23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實務問答(一)
1 發包人不確認承包人發送的書面催款函,承包人如何收集相關證據?
問:我們承包人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已經給發包人發送了書面形式的催款函,但對方不予驗收也不予確認,那么請問:發傳真給對方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答:這個問題是承包人運作實物中經常碰到的,也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工作,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證據的形成和固定。通常情況下,發傳真是可以的,但是為了證明你發送過傳真,你不能在自己單位發送,自己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最好到電信局去發,電信局的收費單據上會列明傳真發送給對方的號碼、日期和時間。
至于有沒有更好的辦法,還有快遞送達的方式。快遞公司的送件通知上,可以填寫某工程催款單一共多少份、多少頁。送到對方以后,我們可以要求快遞公司返還簽收中的其中一聯,還要向快遞公司所要發票。這樣我們手里至少是三份證據,一份發送文件的原件,一張對方蓋了公章的送件通知,一張快遞公司出具的發票,同時快遞公司和我們沒有利害關系,一旦發生訴訟,可以憑這些證據作為承包人的證據。
還有一種方法叫“掛號辦公證”,這種方法適應異地發送文件。就是在寄掛號信的同時辦理公證。首先寄掛號信有一個掛號憑證,辦理了公證就會同時有一份公證書。公證書可以記載:某某,某公證處公證員,某年某月某天幾點鐘,某公司的某個人把某文件裝進了掛號信,投進了幾號郵箱,然后將寄出文件的復印件附在公證書內,且把掛號憑證粘貼在公證文書上。公證文書上會蓋有該公證處的圖章。這個辦法的意思和上述兩種方法是一致的,只是由公證機關進行發送文件的證據保全,其證明力也更高。
實踐中,我們在公司推行的買賣合同范本中,也會約定雙方的送達地址,就是為了避免在送達時對方以地址錯誤作為未接到文件的推諉。對于金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如果能提前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的送達地址、接收傳真的號碼,并且約定上述聯系方式的變更以書面通知為準,一定程度上能減少后期的糾紛和為后期固化證據創造便利條件。
(法務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