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實務問答(二)
- 時間:2012-04-25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實務問答(二)
發包人指定分包,總包人是否承擔該指定分包工程質量缺陷、工期延誤的責任?
問:一工程,發包人指定分包專業工程,但發包人要求該分包工程需由總包方同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費、管理費。該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和總包收取的費用均進入總包合同價款,總包承擔的責任(包括質量缺陷、工期延誤)均進入總包合同。如果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總包人是否可以不承擔該指定分包工程質量缺陷、工期延誤的責任?
答:在正常分包的情況下,我國《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建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币虼?,在正常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人應該就整個工程對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與總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偝邪艘獙Ψ职こ藤|量缺陷、工期延誤向發包人承擔責任。
在發包人指定專業分包的情況下,依照《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應該承擔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此,在發包人指定分包的情況下,總包人是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和工期延誤承擔責任要看總承包人是否存在過錯。
結合所提問題,總承包人收取了一定的配合費和管理費,那么總承包人就有相應的管理義務。如果總承包人盡到了相應的管理義務,那么就可以不承擔該指定分包工程質量缺陷、工期延誤的責任。反之,總承包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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