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實務問答(五)
- 時間:2012-08-30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實務問答(五)
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出順延工期申請,是否導致不能順延
請問:公司與業主簽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增加了工程量,但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并逾期竣工三個月。在承包人提起索要工程款訴訟時,發包方以逾期竣工為由提起反訴。在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出順延工期申請的情況下,是否必然導致不能順延工期的法律后果?
解答:雙方簽署的為1999年版本的示范合同,關于工期順延的情形,規定如下:“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本案中,由于業主增加了工程量,工期應予以順延。
至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提出順延工期申請,并不必然導致不能順延工期的法律后果。根據示范文本13.2款規定:“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雖然規定承包人應在順延工期情況發生后應在14天內提出工期順延的報告,但并沒有說明承包人未在14天內提出工期順延報告,就會喪失要求工期順延的權利。所以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順延工期事項后一定期限內承包方必須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否則就在喪失工期順延的權利外,承包人在工期順延事項發生后2年訴訟時效內均有權主張工期順延的權利。
【對策分析】對于合同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項規定,應首先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明確,看其是否因程序的不合格而喪失了公司的實體權利,避免簽署類似條款。另一點是加強工程的管理水平,對于工期延誤、工程量確認等重要事項,一定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流程處理并保留有關書面證據,以免在不得已通過訴訟解決問題時,陷于不利境地。
(法務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