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
- 時間:2012-10-16作者:Admin
論工程合同管理
.張惠聰
市場經濟在某種意義上說是法制經濟,是契約經濟、合同經濟。現代社會可以講是合同社會。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有密切關系。因此,必須十分重視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全過程就是由洽談、草擬、簽訂、生效,直至合同失效為止。我們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的管理。系統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動態性就是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切不可以為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我們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損失。
1.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易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
1.1.1合同主體不當。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這里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也是合同主體不當;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就我們公司來說,發包專業分項工程時,要注意核對承攬方是否是法人或有法人有效授權、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上的承包范圍是否與本工程相符。
1.1.2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
1.1.3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1.1.4只有從合同而沒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是“無源之水”,而“無源之水”是不成立的。
1.1.5違反法律法規簽訂無效合同。《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實質也是無效合同。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