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熱點解析(一)
- 時間:2011-10-11作者:Admin
《社會保險法》經過四次審議之后,于
社會保險法的通過和實施,關系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必將對我國社保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產生深刻影響。本次,我們將選取與我們最密切相關的幾個問題,做一簡要解讀。
一、養老保險累積繳費不足15年,將可補繳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社會保險法》施行前的規定,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問題沒得到有效保障。另外,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如回鄉從事農業,原先在城市參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能轉移到農村。
《社會保險法》對此提出了解決方案,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目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正在積極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對于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采取這種轉移接續辦法。所以,本法規定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需要國務院具體規定。但總的原則是要保護參保人員的權益,不能因為從一個制度轉入另一個制度而損害參保人員的權利。
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無需個人墊付
《社會保險法》明確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同時規定,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今后參保人員看病,不論是在本地就醫還是到異地就醫,只要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無需個人墊付。
1.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這一制度的確立,改變了過去那種參保人員看病,先由本人支付全部醫療費用,然后再就其中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的做法,參保人員就醫時只需支付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免除了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特別是數額比較大的醫療費的負擔,同時也省去了再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的麻煩,極大地方便了參保人員,體現了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更加注重以人為本的理念。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地區之間人員流動往來日益頻繁,發生異地就醫的情況比較普遍。而異地就醫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本法明確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